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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开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数据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证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开展理念实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加快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形成绿色低碳供应链和生产生活方式,有助于新质生产力开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开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数据局制定了《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生态环境部

    国家开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数据局

      2024年5月2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外交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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